10月19日,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现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新建商品房现房销售作出具体规定。《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各县(市)参照执行。
《通知》提出,坚持和深化商品房预售管理,探索建立新建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新建商品房现房销售前,应当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建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手续。优化、简化备案手续,减轻企业运营成本,鼓励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新建商品房现房销售。
观点地产新媒体根据《通知》获悉,新建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现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已获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现售项目具备相对独立管理条件。
《通知》还要求,现房销售备案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房源;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新建商品房现房销售时,应将新建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文件在售楼场所公示。
另外,《通知》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现房销售工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查处,并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切实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